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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明理工大学电子邮箱(以下简称电子邮箱)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应用之一,是学校对外交流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电子邮箱的管理使用,保障电子邮箱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使电子邮箱系统更好地为师生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是学校电子邮箱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部门,主要负责:

(一)电子邮箱账号的开通、停用和注销;

(二)提供与电子邮箱相关的技术支持;

(三)向电子邮箱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

(四)电子邮箱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电子邮箱系统因各种原因须暂停服务时,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应提前告知用户。

第三章 邮箱的开通、停用、注销

第四条 学校电子邮箱原则上只为本校教工、在校学生和校内各部门提供服务。

第五条教工、学生实行每人只能开通一个个人电子邮箱账号,实行实名认证管理,每个邮箱有一个主账号,可由用户自行设置一个个性化别名,个性化别名遵循时间顺序原则,不能重名。

第六条 教工邮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教工名单直接开通,邮箱主账号为“工号@kust.edu.cn”。

第七条 学生邮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城市学院提供的学生名单直接开通,邮箱主账号为“学号@stu.kust.edu.cn”,但邮箱须自行激活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部门办公邮箱面向校内二级部门,供校内服务咨询、对外公务活动或交流时使用,由二级部门向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申请开通。部门办公邮箱要求专号专用、专人管理,单位负责人是邮箱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办公邮箱命名格式为“单位名称英文缩写或拼音首字母@kust.edu.cn”。

第九条 电子邮箱开通时空间大小为统一预设值,如确因特殊需要可向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调整空间大小,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酌情优化邮箱空间。

第十条 邮箱有效期:部门办公邮箱有效期为自开通之日起,至申请注销之日为止;教工邮箱自开通之日起,长期有效,教工在本校离退休后,邮箱可继续使用;学生邮箱有效期为自开通之日起,至毕业为止。

教工离职、学生毕业后邮箱将停用,邮箱账号及数据保留6个月,6个月后邮箱将被清理注销,特殊原因需继续使用的,须另行申请。

第十一条 两年内未登录使用的邮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有权停用其账号,停用邮箱恢复使用须另行申请。

第四章 邮箱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邮箱系统管理员未经用户授权不得重置用户的初始默认密码;在用户名已被注册或有歧义等情况时,管理员有权提出修改建议并协调仲裁使用。

第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员应立即停止相关用户的邮箱服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邮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故意传播非法或不健康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二)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泄密的;

(三)利用电子邮件对他人进行骚扰被举报属实的;

(四)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五)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六)其它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机构有变动的部门,应及时与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联系,进行邮箱信息更新。对撤销建制的部门应及时申请注销其办公邮箱,因不及时注销引起邮件安全事件,责任由最后一任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用户电子邮箱个人信息受保护,未经用户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查看个人电子邮箱内容信息,应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转借、转让个人邮箱,并禁止私自进入他人邮箱。用户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行为负法律责任,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个人或他 益受损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损失。

第十七条 用户应加强密码管理,避免使用弱密码,新用户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应尽快修改密码并定期更新;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时,用户可向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申请重置初始默认密码,然后自行修改。

第十八条 用户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合法、合理使用学校及其它用户的信息和资源,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十九条 用户应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通过上述邮箱进行干扰或扰乱网络服务及其它用户正常使用的活动,包括分发垃圾邮件、发布广告、散布计算机病毒木马等,并对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用户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邮箱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用户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通过网络途径所掌握的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户有义务接收和处理来自学校相关系统的推送信息,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免因存储空间限制而影响邮件的正常收发。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电子邮箱系统管理员定期对过期和僵尸邮箱账号进行清理,清理后,原邮箱内的邮件无法恢复,请用户在有效期内自行备份邮件。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电子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学校不对由于用户密码泄漏或与他人共享账户而导致任何个人资料的泄露或丢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户自行承担使用学校电子邮箱的全部风险,学校不对提供的服务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理工大学部门办公邮箱业务办理表

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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